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
为减少纳税申报次数,便利纳税人办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决定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中部分数据项目并对个别数据项目名称进行规范。
二、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表、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税源明细表分别合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三、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1.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2.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3.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9月23日
附件1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面积单位:平方米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 ||||||||||||
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减免性质代码10049901) | □ 是 □否 | 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起始时间 | 年 月 | 减征比例(%) | ||||||||
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终止时间 | 年 月 | |||||||||||
序号 | 土地编号 | 宗地号 | 土地等级 | 税额标准 | 土地总面积 | 所属期起 | 所属期止 | 本期应纳税额 | 本期减免税额 | 本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额 | 本期已缴税额 | 本期应补(退)税额 |
1 | * | |||||||||||
2 | * | |||||||||||
3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二、房产税 | ||||||||||||
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减免性质代码08049901) | □ 是 □否 | 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起始时间 | 年 月 | 减征比例(%) | ||||||||
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终止时间 | 年 月 | |||||||||||
(一)从价计征房产税 | ||||||||||||
序号 | 房产编号 | 房产原值 | 其中:出租房产原值 | 计税比例 | 税率 | 所属期起 | 所属期止 | 本期应纳税额 | 本期减免税额 | 本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额 | 本期已缴税额 | 本期应补(退)税额 |
1 | * | |||||||||||
2 | * | |||||||||||
3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二)从租计征房产税 | ||||||||||||
序号 | 本期申报租金收入 | 税率 | 本期应纳税额 | 本期减免税额 | 本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额 | 本期已缴税额 | 本期应补(退)税额 | |||||
1 | ||||||||||||
2 | ||||||||||||
3 | ||||||||||||
合计 | * | * | ||||||||||
声明:此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写的,本人(单位)对填报内容(及附带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 ||||||||||||
经办人:经办人身份证号:代理机构签章: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受理人:受理税务机关(章):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单位和个人。
2.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制定,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本表除“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起始时间”“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终止时间”和“减征比例”外,其他数据项来源于《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并由系统自动生成。《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
3.税款所属期:默认为税款所属期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
4.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纳税人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身份证件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6.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减免性质代码:城镇土地使用税10049901、房产税08049901):纳税人在税款所属期内有任意一个月份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勾选“是”;否则,勾选“否”。
7.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起始时间:如果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人一直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写税款所属期起始月份;如果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人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成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月份。如,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至6月,按月申报增值税的某企业在2019年2月11日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月11日转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该企业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起始日期为2019年3月,应在本栏填写“2019年3月”。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状态没有发生变化,系统默认起始时间为税款所属期起始月份,纳税人可以修改。
8.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终止时间:如果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人一直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写税款所属期终止月份;如果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人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上月;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填写逾期当月所在的月份。如,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至6月,某企业在2019年5月1日前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5月1日为一般纳税人的生效之日,该企业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优惠终止日期为2019年4月,应在本栏填写“2019年4月”。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状态没有发生变化,系统默认终止时间为税款所属期终止月份,纳税人可以修改。
9.减征比例(%):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不必填写。
10.土地、房产编号:由系统赋予编号,纳税人不必填写。
11.宗地号: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宗地号。不同宗地号的土地应当分行填写。无宗地号的,不同的宗地也应当分行填写。
12.土地等级:根据本地区关于土地等级的有关规定,填写纳税人占用土地所属的土地的等级。
13.税额标准:根据土地等级确定,由系统自动带出。
14.土地总面积:此面积为全部面积,包括减免税面积。本项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中“占用土地面积”的值。
15.城镇土地使用税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内税款所属的起始月份。起始月份不同的土地应当分行填写。默认为税款所属期的起始月份。但是,当《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中土地取得时间晚于税款所属期起始月份的,所属期起为“取得时间”的次月;《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中减免的起始月份晚于税款所属期起始月份的,所属期起为“减免的起始月份”;《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中变更类型选择信息项变更,且变更时间晚于税款所属期起始月份的,所属期起为“变更时间”。
16.城镇土地使用税所属期止:税款所属期内税款所属的终止月份。终止月份不同的土地应当分行填写。默认为税款所属期的终止月份。但是,当《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中变更类型选择纳税义务终止,且变更时间早于税款所属期终止月份的,所属期止为“变更时间”;《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中“减免的终止月份”早于税款所属期终止月份的,所属期止为“减免的终止月份”。
17.房产原值:本项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从价计征房产税明细”中“房产原值”的值。
18.出租房产原值:本项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从价计征房产税明细”中“出租房产原值”的值。
19.计税比例: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不填写。
20.税率: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不必填写。
21.房产税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内税款所属的起始月份。起始月份不同的房产应当分行填写。默认为税款所属期的起始月份。但是,当《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从价计征房产税明细”中房产取得时间晚于税款所属期起始月份的,所属期起为“取得时间”的次月;《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从价计征房产税明细”中减免的起始月份晚于税款所属期起始月份的,所属期起为“减免的起始月份”;《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从价计征房产税明细”中变更类型选择信息项变更,且变更时间晚于税款所属期起始月份的,所属期起为“变更时间”。
22.房产税所属期止:税款所属期内税款所属的终止月份。终止月份不同的房产应当分行填写。默认为税款所属期的终止月份。但是,当《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从价计征房产税明细”中变更类型选择纳税义务终止,且变更时间早于税款所属期终止月份的,所属期止为“变更时间”;《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从价计征房产税明细”中“减免的终止月份”早于税款所属期终止月份的,所属期止为“减免的终止月份”。
23.本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额:为税款所属期内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优惠各月减征额的合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减征额=(当月应纳税额-当月减免税额)×减征比例。
24.城镇土地使用税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纳税额: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中有关数据项自动计算生成。本期应纳税额=∑占用土地面积×税额标准÷12×(所属期止月份-所属期起月份+1)。
本期减免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中月减免税额×(所属期止月份-所属期起月份+1)。
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额-本期已缴税额。
25.房产税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1)从价计征房产税的
本期应纳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从价计征房产税明细”中(房产原值-出租房产原值)×计税比例×税率÷12×(所属期止月份-所属期起月份+1);
本期减免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从价计征房产税明细”中月减免税额×(所属期止月份-所属期起月份+1);
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额-本期已缴税额。
(2)从租计征房产税的
本期应纳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从租计征房产税明细”中本期应税租金收入×适用税率;
本期减免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从租计征房产税明细”中月减免税额×(所属期止月份-所属期起月份+1);
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额-本期已缴税额。
附件2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信息 | |||||||||
序号 | 土地编号 | 所属期起 | 所属期止 | 土地等级 | 税额标准 | 减免税面积 | 减免性质代码 | 减免项目名称 | 本期减免税额 |
1 | * | ||||||||
2 | * | ||||||||
3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二、房产税减免信息 | |||||||||
(一)从价计征房产税减免信息 | |||||||||
序号 | 房产编号 | 所属期起 | 所属期止 | 减免税房产原值 | 计税比例 | 税率 | 减免性质代码 | 减免项目名称 | 本期减免税额 |
1 | * | ||||||||
2 | * | ||||||||
3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二)从租计征房产税减免信息 | |||||||||
序号 | 房产编号 | 本期享受减免税租金收入 | 税率 | 减免性质代码 | 减免项目名称 | 本期减免税额 | |||
1 | * | ||||||||
2 | * | ||||||||
3 | * | ||||||||
合计 | * | * | * |
填表说明:
1.税款所属期:默认为税款所属期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
2.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纳税人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身份证件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4.首次申报或变更申报时纳税人提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后,本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纳税人手工填写。后续申报,纳税人税源明细无变更的,税务机关提供免填单服务,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本表。
5.城镇土地使用税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内税款所属的起始月份。起始月份不同的土地应当分行填写。默认为税款所属期的起始月份。但是,当《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中土地取得时间晚于税款所属期起始月份的,所属期起为“取得时间”的次月;《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中减免的起始月份晚于税款所属期起始月份的,所属期起为“减免的起始月份”;《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中变更类型选择信息项变更,且变更时间晚于税款所属期起始月份的,所属期起为“变更时间”。
6.城镇土地使用税所属期止:税款所属期内税款所属的终止月份。终止月份不同的土地应当分行填写。默认为税款所属期的终止月份。但是,当《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中变更类型选择纳税义务终止,且变更时间早于税款所属期终止月份的,所属期止为“变更时间”;《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中“减免的终止月份”早于税款所属期终止月份的,所属期止为“减免的终止月份”。
7.城镇土地使用税本期减免税额:本项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月减免税额与税款所属期实际包含的月份数自动计算生成,城镇土地使用税本期减免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月减免税额×(所属期止月份-所属期起月份+1)。
8.房产税所属期起:税款申报所属期内税款所属的起始月份。起始月份不同的房产应当分行填写。默认为税款所属期的起始月份。但是,当《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中取得时间晚于税款所属期起始月份的,所属期起为“取得时间”的次月;《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中减免的起始月份晚于税款所属期起始月份的,所属期起为“减免的起始月份”;《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中变更类型选择信息项变更,且变更时间晚于税款所属期起始月份的,所属期起为“变更时间”。
9.房产税所属期止:税款所属期内税款所属的终止月份。终止月份不同的房产应当分行填写。默认为税款所属期的终止月份。但是,当《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中变更类型选择纳税义务终止,且变更时间早于税款所属期终止月份的,所属期止为“变更时间”;《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中“减免的终止月份” 早于税款所属期终止月份的,所属期止为“减免的终止月份”。
10.房产税本期减免税额:本项为按照税目分别从《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或“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月减免税额与税款所属期实际包含的月份数自动计算生成。从价计征本期减免税额=∑“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月减免税额×(所属期止月份-所属期起月份+1);从租计征本期减免税额=∑“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月减免税额×(所属期止月份-所属期起月份+1)。
附件3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 | ||||||
纳税人类型 | 土地使用权人□ 集体土地使用人□无偿使用人□ 代管人□实际使用人□(必选) | 土地使用权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土地使用权人名称 | |||
土地编号 | * | 土地名称 | 不动产权证号 | |||
不动产单元号 | 宗地号 | 土地性质 | 国有□ 集体□(必选) | |||
土地取得方式 | 划拨□ 出让□ 转让□ 租赁□其他□ (必选) | 土地用途 | 工业□ 商业□ 居住□ 综合□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用地□ 其他□(必选) | |||
土地坐落地址(详细地址)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区) 县(区) 乡镇(街道) (必填) | |||||
土地所属主管税务所(科、分局) | ||||||
土地取得时间 | 年 月 | 变更类型 | 纳税义务终止(权属转移□ 其他□)信息项变更(土地面积变更□土地等级变更□ 减免税变更□其他□) | 变更时间 | 年 月 | |
占用土地面积 | 土地等级 | 税额标准 | ||||
地价 | 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 | 其中土地开发成本 | ||||
减免税部分 | 序号 | 减免性质代码 | 减免项目名称 | 减免起止时间 | 减免税土地面积 | 月减免税金额 |
起始月份 | 终止月份 | |||||
1 | 年 月 | 年 月 | ||||
2 | ||||||
3 | ||||||
二、房产税税源明细 | ||||||
(一)从价计征房产税明细 | ||||||
纳税人类型 | 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承典人□房屋代管人□房屋使用人□融资租赁承租人□(必选) | 所有权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所有权人名称 | |||
房产编号 | * | 房产名称 | ||||
不动产权证号 | 不动产单元号 | |||||
房屋坐落地址(详细地址)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区) 县(区) 乡镇(街道) (必填) | |||||
房产所属主管税务所(科、分局) | ||||||
房屋所在土地编号 | * | 房产用途 | 工业□ 商业及办公□ 住房□ 其他□(必选) | |||
房产取得时间 | 年 月 | 变更类型 | 纳税义务终止(权属转移□ 其他□)信息项变更(房产原值变更□ 出租房产原值变更□ 减免税变更□ 其他□) | 变更时间 | 年 月 | |
建筑面积 | (必填) | 其中:出租房产面积 | ||||
房产原值 | (必填) | 其中:出租房产原值 | 计税比例 | 系统设定 | ||
减免税部分 | 序号 | 减免性质代码 | 减免项目名称 | 减免起止时间 | 减免税房产原值 | 月减免税金额 |
起始月份 | 终止月份 | |||||
1 | ||||||
2 | ||||||
3 | ||||||
(二)从租计征房产税明细 | ||||||
房产编号 | * | 房产名称 | ||||
房产用途 | 工业□ 商业及办公□ 住房□ 其他□ | |||||
房产坐落地址(详细地址)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区) 县(区) 乡镇(街道) (必填) | |||||
房产所属主管税务所(科、分局) | ||||||
承租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承租方名称 | |||||
出租面积 | 合同租金总收入 | |||||
合同约定租赁期起 | 合同约定租赁期止 | |||||
申报租金收入 | 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起 | 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止 | ||||
减免性质代码 | 减免项目名称 | 享受减免税租金收入 | ||||
减免税额 | ||||||
声明:此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写的,本人(单位)对填报内容(及附带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 ||||||
经办人:经办人身份证号:代理机构签章: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受理人:受理税务机关(章):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
1.系统根据本表数据自动计算生成《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2.此表实施后,对首次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土地的相关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土地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对上次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写。
3.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申报遵循“谁纳税谁申报”的原则,只要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就应当如实申报土地信息。
4.每一宗土地填写一张表。同一宗土地跨两个土地等级的,按照不同等级分别填表。无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按照土地坐落地址分别填表。纳税人不得将多宗土地合并成一条记录填表。
5.对于本表中的数据项目,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证件记载内容填写,没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实际情况填写。
6.纳税人类型(必填):分为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使用人、无偿使用人、代管人、实际使用人。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
7.土地使用权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土地使用权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8.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填写土地使用权人的名称。
9.土地编号:由系统赋予编号,纳税人不必填写。
10.土地名称:纳税人自行编写,以便于识别。
11.不动产权证号:纳税人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必填。填写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证件编号。
12.不动产单元号:纳税人有不动产权证的,必填。填写不动产权证载明的不动产单元号。
13.宗地号:填写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宗地号,有不动产单元号的不填。
14.土地性质(必填):根据实际的土地性质选择。选项为国有、集体。
15.土地取得方式(必填):根据土地的取得方式选择,分为:划拨、出让、转让、租赁和其他。
16.土地用途(必填):分为工业、商业、居住、综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用地和其他,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不同用途土地应当分别填表。
17.土地坐落地址(必填):填写详细地址,具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区)××乡镇(街道) + 详细地址。
18.土地所属主管税务所(科、分局):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不必填写。
19.土地取得时间(必填):填写纳税人初次获得该土地的时间。
20.变更类型:有变更情况的必选。
21.变更时间:有变更情况的必填,填至月。变更类型选择纳税义务终止的,税款计算至当月末;变更类型选择信息项变更的,自变更当月起按新状态计算税款。
22.占用土地面积(必填):根据纳税人本表所填列土地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填写,保留两位小数。此面积为全部面积,包括减税面积和免税面积。
23.地价:曾经支付地价和开发成本的必填。地价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与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之和。
24.土地等级(必填):根据本地区土地等级的有关规定,填写纳税人占用土地所属的土地的等级。不同土地等级的土地应当分别填表。
25.税额标准: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不必填写。
26.减免性质代码: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不同减免性质代码的土地应当分行填表。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进行变更。
27.减免项目名称: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项目名称填写。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
28.减免起止时间: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纳税人如有困难减免的情况,填写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困难减免的起始月份和终止月份。
29.减免税土地的面积:填写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土地的全部面积。
30.月减免税金额:填写本表所列土地本项减免税项目享受的月减免税金额。
31.带星号(*)的项目不需要纳税人填写。
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
1.系统根据本表数据自动计算生成《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2.首次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房产的相关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房产及减免税等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对上次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写。
3.房产税税源明细申报遵循“谁纳税谁申报”的原则,只要存在房产税纳税义务,就应当如实申报房产明细信息。
4.每一独立房产应当填写一张表。即:同一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有多幢(个)房产的,每幢(个)房产填写一张表。无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每幢(个)房产填写一张表。纳税人不得将多幢房产合并成一条记录填写。
5.对于本表中的数据项目,有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依据证件记载的内容填写,没有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依据实际情况填写。
6.纳税人有出租房产的,应先填写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再填写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
7.纳税人类型(必填):分为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承典人、房屋代管人、房屋使用人、融资租赁承租人。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
8.所有权人纳税人识别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房屋所有权人的纳税人识别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所有权人名称:填写房屋所有权人的名称。
10.房产编号:由系统赋予编号,纳税人不必填写。
11.房产名称:纳税人自行编写,以便于识别。如:1号办公楼、第一车间厂房等。
12.不动产权证号:纳税人有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必填。填写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证件编号。
13.不动产单元号:纳税人有不动产权证的,必填。填写不动产权证载明的不动产单元号。
14.房屋坐落地址(必填):填写详细地址,具体为:××省××市××县(区)××乡镇(街道)+ 详细地址,且应当与土地税源明细申报数据关联并一致。系统自动带出已填报的土地税源信息,供选择。一栋房产仅可选择对应一条土地信息。
15.房产所属主管税务所(科、分局):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不必填写。
16.房屋所在土地编号: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不必填写。
17.房产用途(必填):房产用途依据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填写,无证的,依据实际用途填写。分为工业、商业及办公、住房、其他,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不同用途的房产应当分别填表。
18.建筑面积(必填):保留两位小数。
19.出租房产面积:有出租情况的必填。
20.房产原值(必填):填写房产的全部房产原值。包括:分摊应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与房产不可分割的设备设施的原值,房产中已出租部分的原值,以及房产中减免税部分的原值。
21.出租房产原值:房产有出租情况的必填。
22.计税比例:为各地房产原值减除比例。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不必填写。
23.房产取得时间(必填):填写纳税人初次获得该房产的时间。
24.变更类型:有变更情况的必选。
25.变更时间:有变更情况的必填,填至月。变更类型选择纳税义务终止的,税款计算至当月末;变更类型选择信息项变更的,自变更当月起按新状态计算税款。
26.减免性质代码: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不同减免性质代码的房产应当分行填表。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进行变更。
27.减免项目名称: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项目名称填写。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
28.减免起止时间: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纳税人如有困难减免的情况,填写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困难减免的起始月份和终止月份。
29.减免税房产原值:依据政策确定的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房产原值。政策明确按一定比例进行减免的,该项为经过比例换算确定的减免税房产原值。例如:供热企业用于居民供热的免税房产原值=房产原值×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采暖费总收入。
30.月减免税金额:填写本表所列房产本项减免税项目享受的月减免税金额。
31.带星号(*)的项目不需要纳税人填写。
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
1.系统根据本表数据自动计算生成《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2.每一独立出租房产应当填写一张表。即:同一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有多幢(个)房产的,每幢(个)房产填写一张表。无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每幢(个)房产填写一张表。纳税人不得将多幢房产合并成一条记录填写。
3.纳税人有出租房产的,应先填写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再填写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
4.房产编号:由系统赋予编号,纳税人不必填写。
5.房产名称:纳税人自行编写,以便于识别。与从价计征房产税明细申报信息关联并一致。
6.房产用途(必填):分为工业、商业及办公、住房、其他,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不同用途的房产应当分别填表。
7.房屋坐落地址(必填):填写详细地址,具体为:××省××市××县(区)××乡镇(街道) + 详细地址,且应当与土地税源明细申报数据关联并一致。
8.房产所属主管税务所(科、分局):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不必填写。
9.承租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0.出租面积(必填):填写出租房产的面积。
11.合同租金总收入(必填):填写出租协议约定的出租房产的总收入。
12.合同约定租赁期起(必填):填写出租协议约定的收取租金等收入的租赁期起。
13.合同约定租赁期止(必填):填写出租协议约定的收取租金等收入的租赁期止。
14.申报租金收入(必填):填写本次申报的应税租金收入。
15.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起(必填):填写申报租金收入的所属租赁期起。
16.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止(必填):填写申报租金收入的所属租赁期止。
17.减免性质代码:按照税务机关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对于出租房产不适用12%法定税率的,应当填写相关的减免税内容。
18.减免项目名称: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项目名称填写。
19.享受减免税租金收入:填写本出租房产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租金收入。
20.减免税额:根据纳税人选择的减免性质代码自动计算。
21.带星号(*)的项目不需要纳税人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