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102号
××国家税务局:
关于你局要求对所上报的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按调整出口退税率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的问题,经商财政部同意,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以下简称222号文件)有关规定,经审核,你局上报的××公司等出口的××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见附件1),基本符合222号文件的规定,总局原则同意按调整出口退税率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对××公司出口的××等货物(见附件2),不符合222号文件的规定,应按调整出口退税率后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对属于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规定退税率执行。 对总局原则同意按调整出口退税率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的上述货物,你局在接到总局的批复后,必须组织力量,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再次进行认真审核。凡发现不符合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的,一律按照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
1.按调整出口退税率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的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略)
2.按调整出口退税率后的退税率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