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1996年8月12日 财税字[1996]55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你行农发行字[1996]1号文《关于申请免征印花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你行提出的对政策性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规定,决定对你行办理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储备贷款及农业综合开发扶贫贷款等财政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其他贷款合同照章征收印花税。

  二、关于你行提出的对资本金、公积金等免征印花税问题,按照国务院从严控制减免税的精神,不再给予特殊政策,一律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