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324号 2004年3月1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国际金融公司中国代表处来函,来函称,经我国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该公司于2003年3月购买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1.22%法人股,并与民生银行的股东–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签署了转让协议。由于民生银行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银行,东方集团与国际金融公司签订上述转让协议,需要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相应的股份转让登记,并且在登记之前,必须支付相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现国际金融公司提出要求,希望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协定》第六条第九节的规定,豁免该项交易的印花税。关于国际金融公司提出上述股权交易免予征收印花税问题,现通知如下:
国际金融公司是世界银行集团下属公司,我国为其成员,并且在1984年1月12日发出了对《国际金融公司协议》确认书,同意该协议在我国已被赋予法律效力,承诺对该公司在我国的资产、财产、收益以及公司经营活动和交易,豁免一切税收(包括股权交易印花税)。请你们核实情况,并对有关单位出具免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