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7年8月7日 国税发[1997]129号

上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均衡、足额入库,现就证券交易印花税几个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交易转让股票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征管问题
  鉴于非交易转让股票的印花税征管范围划分不够明确,上海、深圳两地做法一的情况,现明确规定:凡是在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转让时,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代扣代缴。

  二、证券交易印花税税款的解缴入库期限
  根据不同种类股票的交易情况和清算特点,现将证券登记公司代扣印花税税款的解缴期限统一确定为: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A种股票税款,以一个交易周为解缴期,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结清上月代扣的税款;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B种股票税款,以两个交易周为解缴期,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结清上月代扣的税款;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非交易转让税款,以一个月为解缴期,于次月1日起10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

  三、加强对欠税清理,不准占压拖欠税款
  证券登记公司代扣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是股票交易双方已经缴纳的税款,代扣代缴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解缴入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更不准挪作他用。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管理,不得允许代扣代缴单位延期解缴税款,严禁发生拖欠。对于代扣代缴单位已经发生的拖欠,主管税务机关要采取措施,限期追缴入库,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主管税务机关要将清理欠税的情况每月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四、建立代扣代缴税款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准确地了解交易印花税代扣代缴情况,明确扣缴义务人的责任,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单位应当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附后),各地自行印制。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代扣代缴单位报送的《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进行汇总,按月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建立定期收入分析制度
  证券市场行情的变化和波动,直接影响到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收入。因此,应建立季度和年度收入分析制度。为做好收入分析工作,税务部门要与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公司建立日常的信息联系,掌握市场的交易情况,定期分析市场变化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影响。除每季定期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外,对于对收入产生重大影响的市场变化情况可随时专报。
  以上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

附件:
           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本期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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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扣代缴 │││││││││││││
                 │义务人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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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人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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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别:          │开户银行:    │银行帐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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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项目  │本期交易(转│本年累│税率(│本期代│本年入库│本年累│
│      │让)金额  │计交易│‰) │扣税额│税额  │计入库│
│      │      │金额 │   │   │    │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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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种股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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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种股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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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交易转让│      │   │   │   │    │   │
│股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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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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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扣代缴人签章:       税务机关征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