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权限问题的通知

1990年11月26日 国税发<1990>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有关违章处罚的规定,为了适应印花税征收、检查的要求,有利于稽征管理,现对印花税违章处罚权限明确如下:
  一、对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以及虽已贴但未注销或画销的违章行为,由基层税务征收单位处理。

  二、对将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违章行为,由基层税务征收单位报经县(市)税务机关批准后处理。

  三、对伪造印花税票的,由县(市)以上(含县、市)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章处理的立案程序,处罚标准及处理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全国的统一规定,制定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