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0]7号 2010年2月4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上述行为的认定,由投资人按照本通知附件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并通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认定自2014.10.23日起取消。
附件:
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申报文件的要求
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发生的股权转让需要由税务机关进行认定的,必须向上市公司挂牌交易所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的内容应包括:投资人名称、地址、隶属关系、经济性质;被投资公司名称、地址、隶属关系、经济性质;股权出资的数量和金额、转让形式、批准部门。同时应附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股权出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投资人股东大会、总经理办公室或者董事会关于股权出资的决议报告。
三、股权出资的协议。
四、相关的验资报告和股权评估报告。
五、投资人、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
六、投资人、被投资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七、涉及信息披露的,需提供相关的公告资料。
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证明文件和资料需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