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精神,加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

  二、从事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的纳税人,自2009年5月1日起,应按照本通知所附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见附件1)申报纳税,同时报送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见附件2)。
  从事卷烟批发的纳税人应按照卷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3)申报纳税。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和卷烟批发单位派驻驻厂组(员),深入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纳税辅导,核实消费税计税依据,监控纳税人之间的交易,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确保消费税税款及时入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充分利用本地区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信息,监管纳税人之间交易业务,准确划分应税与非应税项目。

  四、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
  3.卷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批发)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1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卷烟万支、雪茄烟支、烟丝千克;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目应税消费品名称适用税率销售数量销售额应纳税额
定额税率比例税率
卷烟30元/万支56%   
卷烟30元/万支36%   
雪茄烟36%   
烟丝30%   
合计 
 声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经办人(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联系电话: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
本期减(免)税额:                
期初未缴税额:
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授权声明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           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授权人签章:
本期预缴税额:
本期应补(退)税额:
期末未缴税额: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签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仅限烟类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烟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
  三、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烟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二)雪茄烟、烟丝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五、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 按本表附件一的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金额填写。
  六、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七、本表“期初未缴税额”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期末未缴税额”。
  八、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消费税额。
  九、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十一、本表“期末未缴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二、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1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一、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计算
1. 期初库存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
2. 当期收回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
3. 期末库存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
4.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
二、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纳税款计算
1.期初库存外购烟丝买价:
2.当期购进烟丝买价:
3.期末库存外购烟丝买价:
4.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纳税款:
三、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烟丝后连续生产卷烟的纳税人填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94号)的规定,本表“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期初库存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当期收回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期末库存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94号)的规定,本表“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纳税款=(期初库存外购烟丝买价+当期购进烟丝买价-期末库存外购烟丝买价)×外购烟丝适用税率(30%)
  四、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为本期外购及委托加工收回烟丝后连续生产卷烟准予扣除烟丝已纳税款的合计数,应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中对应项目一致。
  五、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2
  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应税消费品名称项目卷烟卷烟雪茄烟烟丝合计
适用税率定额税率30元/万支30元/万支
比例税率56%36%36%30%
受托加工数量    
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材料成本    
加工费    
组成计税价格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烟类应税消费品受托加工方填报。
  二、本表“受托加工数量”的计量单位为卷烟为万支,雪茄烟为支,烟丝为千克。
  三、本表“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为受托方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本期代收代缴税款” 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受托方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二)当受托方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六、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3
  卷烟销售明细表

  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支、元、元/条(200支)

卷烟牌号烟支包装规格产量销量消费税计税价格销售额备注
       
       
       
       
       
       
       
       
       
       
       
       
合计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为年报,作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卷烟消费税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填写,次年1月份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报送。同时报送本表的EXCEL格式电子文件。
  二、本表“消费税计税价格”为计算缴纳消费税的卷烟价格。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卷烟,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填写实际销售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填写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同时,在备注栏中填写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文号。未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以及出口、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的卷烟,填写实际销售价格。在同一所属期内该栏数值发生变化的,应分行填写,并在备注栏中标注变动日期。
  三、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但已停产卷烟、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交易价格变动牌号卷烟、出口卷烟、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卷烟分别在备注栏中注明“停产”、“新牌号”、“价格变动”、“出口”、“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字样。新牌号新规格卷烟需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投放市场的月份。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卷烟需同时注明受托加工方企业名称。
  四、本表“销售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销售额=销量×消费税计税价格
  五、本表为A4横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2
  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

  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支、元、元/条(200支)

卷烟牌号烟支包装规格销量消费税计税价格销售额备注
合计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为年报,作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卷烟消费税纳税人每月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报送。同时报送本表的EXCEL格式电子文件。
  二、本表“消费税计税价格”为计算缴纳消费税的卷烟价格。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卷烟,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填写实际销售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填写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同时,在备注栏中填写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文号。未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以及出口、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的卷烟,填写实际销售价格。在同一所属期内该栏数值发生变化的,应分行填写,并在备注栏中标注变动日期。
  三、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但已停产卷烟、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交易价格变动牌号卷烟、出口卷烟、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卷烟分别在备注栏中注明“停产”、“新牌号”、“价格变动”、“出口”、“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字样。新牌号新规格卷烟需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投放市场的月份。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卷烟需同时注明受托加工方企业名称。
  四、本表“销售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销售额=销量×消费税计税价格
  五、本表为A4横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3
  卷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批发)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卷烟万支、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目应税消费品名称 适用税率销售数量销售额应纳税额
卷烟5%   
合计5%   
 声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经办人(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联系电话:
期初未缴税额:
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本期预缴税额: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授权声明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           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授权人签章:
本期应补(退)税额:
期末未缴税额: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签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仅限批发卷烟的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卷烟批发销售数量。
  三、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卷烟批发销售收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五、本表“期初未缴税额”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期末未缴税额”。
  六、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消费税额。
  七、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八、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预缴税额
  九、本表“期末未缴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修改依据】 本篇法规中附件2《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29日)更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