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有关情况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2014年第90号)

关于提高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有关情况的公告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提高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

  三、航空煤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继续暂缓征收。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3日起执行。
  附件:1.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2.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

海关总署
201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