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2015年第2号)

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提高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3日起执行。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

海关总署
2015年1月12日

  附件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

税则号列商品名称(简称)税率(元/升)
27101210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1.52
27101220石脑油1.52
27101230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1.52
27101911航空煤油1.2
27101912灯用煤油1.2
27101919其他煤油馏分产品1.2
271019225-7号燃料油1.2
27101923柴油1.2
27101929其他燃料油1.2
27101991润滑油1.52
27101992润滑脂1.52
27101993润滑油基础油1.52
27101999其他重油及重油制品1.2
27102000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以及以上述油为基本成分(按重量计不低于70%)的其他税目未列明制品,含有生物柴油,但废油除外1.2
ex38260000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