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32号)

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准确掌握纳税人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做如下调整:
  在成品油、电池、涂料、小汽车、烟类、酒类、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表式见附件),由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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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4日

  附件
  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目  应税消费品名称减(免)性质代码减(免)项目名称减(免)金额适用税率(从价定率)减(免)数量适用税率(从量定额)减(免)税额
12345678=4×5+6×7
        
        
        
        
        
        
        
合 计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由符合消费税减免税政策规定的纳税人填报。本表不含暂缓征收的项目。未发生减(免)消费税业务的纳税人和受托加工方不填报本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同消费税申报表主表。
  三、本表“应税消费品名称”栏,填写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减征、免征应税消费品的名称。
  四、本表“减(免)性质代码”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代码,填写减征、免征应税消费品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
  五、本表“减(免)项目名称”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项目名称,填写减征、免征应税消费品对应的减(免)项目名称。
  六、本表“减(免)金额”栏,填写本期应当申报减征、免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销售金额,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其减(免)金额应区分不同税率分栏填写。
  七、本表“减(免)数量”栏,填写本期应当申报减征、免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其减(免)数量应区分不同税率分栏填写。计量单位应与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一致。
  八、本表“适用税率”栏,填写按照税法规定减征、免征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九、本表“减(免)税额”栏,填写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减征、免征消费税额。同一税款所属期内同一应税消费品适用多档税率的,应分别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减(免)税额。
  十、本表“减(免)税额合计”为本期减征、免征消费税额的合计数。该栏数值应与当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本期减(免)税额”栏数值一致。
  十一、本表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