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税[1993]1547号 1993年12月27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对进口货物由征收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和特别消费税改征为增值税,消费税。为了正确确定进口产品的海关税则税号及其相对应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率,统一全国海关对代征税和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编制了《海关进口关税与增值税及消费税对照表》(下称《对照表》)(附件一),并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对外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产品增值税的税目税率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分别列入附件二、三。
二、《对照表》中增值税、消费税的税率及税则对应税号等数据均已录入H883系统《综合分类表》中,并同时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投入运行。今后若有税目、税率变动,海关总署关税司将及时通知调整。
各关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总署关税司。
以上请研究执行。
附件:
海关进口关税与增值税及消费税对照表
(见《海关进出口关税与代征税对照使用手册》一九九四年版)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下列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七。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税 目 | 征收范围 | 计税单位 | 税率(税额) |
一、烟 | |||
1.甲类卷烟 | 包括各种进口卷烟 | 45% | |
2.乙类卷烟 | 40% | ||
3.雪茄烟 | 40% | ||
4.烟丝 | 30% | ||
二、酒及酒精 | |||
1.粮食白酒 | 25% | ||
2.薯类白酒 | 15% | ||
3.黄酒 | 吨 | 240元 | |
4.啤酒 | 吨 | 220元 | |
5.其他酒 | 10% | ||
6.酒精 | 5% | ||
三、化妆品 | 包括成套化妆品 | 30% | |
四、护肤护发品 | 17% | ||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 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及珠宝玉石 | 10% | |
六、鞭炮、焰火 | 15% | ||
七、汽油 | 升 | 0.2元 | |
八、柴油 | 升 | 0.1元 | |
九、汽车轮胎 | 10% | ||
十、摩托车 | 10% | ||
十一、小汽车 | |||
1.小轿车 | |||
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200毫升以上的(含2200毫升) | 8% | ||
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2200毫升的(含1000毫升) | 5% | ||
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以下的 | 3% | ||
2.越野车(四轮驱动) | |||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上的(含2400毫升) | 5% | ||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下的 | 3% | ||
3.小客车(22座以下面包车) | |||
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上的(含2000毫升) | 5% | ||
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下的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