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9月14日 财税字[1996]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近期、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二、骨粉、鱼粉按照“饲料”征收增值税。
  抄送:沈阳、长春、哈乐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