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2月27日 财税字[1996]9号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增值税过渡性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精神,现就1994年税制改革后,国家制定的涉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过渡性优惠政策的处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以下文件所称优惠政策继续保留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94]财税字第038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财税字[94]第039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5]财税字第013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九五”期间进口飞机征收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78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6年进口粮棉肥等重要商品有关进口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5]88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民航总局进20架MD-90飞机税收问题的通知》([1996]财税字1号)。
二、以下文件所列优惠政策在新的调整方案下达前继续执行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中关于(1)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2)饲料、农膜免税的规定([94]财税字00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53号)。
三、以下文件所列优惠政策在1996年3月31日以前有效,过期废止
1.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对1995年配额内进口农药征免进口税收的通知》(财税字[1995]30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1995年配额内进口农药中间体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51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国防科工委1995年进口电解铜进口增值税先征后退的通知》(财税字[1995]74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追加计划内进口聚乙烯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指标的通知》(财税字[1995]99号)。
5.财政部《关于1995年进口铜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政字[1995]198号)。
6.财政部《关于1995年进口铜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补充通知》(财税政字[1995]219号)。
四、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出台的进口环节税优惠政策,凡未在上述文件中明确的,一律停止执行。
请通知各海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