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金精矿砂暂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1997年5月5日 财税字〔1997〕68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020号)。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对经国家批准进口的金精矿砂暂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从上述免征期到文到之日前已征的税款准予退还。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抄送: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