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10月12日 财税〔200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飞机维修劳务的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为支持飞机维修行业的发展,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