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铁路建设,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