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1]49号 2001年4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税款的返还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财政部《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5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46号)的规定办理。
监狱劳教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