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饲料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2001年9月3日 署税发〔2001〕344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82号),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饲料(商品范围详见附件)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列名饲料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执行问题
  时间分为两个阶段:
  (一)序号1-13的商品,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序号14-15的商品,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超出上述范围的进口饲料一律照章征税。

  二、进口单位应于货物进口前,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海关应根据列名商品范围认真审核其进口品种、确认无误后,出具《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予以免税放行。

  三、本通知下达前已经报关进口,并按规定已经征收保证金放行的饲料,各关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复核,凡符合规定商品范围内的品种,已征保证金准予退还。
  H883\EDI参数库已作调整,有关通知将另行下达。
  附件: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

附件:      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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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税则号列│货品名称           │法定增值税│执行增值税│
│号│    │               │税率(%)│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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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3012010│饲料用鱼粉          │  13  │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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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3012090│其他不适于供人食用的水产品渣粉│  13  │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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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3021000│玉米糠、麸及其他残渣     │  13  │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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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3022000│稻米糠、麸及其他残渣     │  13  │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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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3023000│小麦糠、麸及其他残渣     │  13  │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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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3024000│其他谷物糠、麸及其他残渣   │  13  │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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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3033000│酿造及蒸馏过程中的糟粕及残渣 │  13  │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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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3050000│花生油渣饼          │  13  │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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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3061000│棉子油渣饼          │  13  │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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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062000│亚麻子油渣饼         │  13  │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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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063000│葵花子油渣饼         │  13  │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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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064000│油菜子油渣饼         │  13  │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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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3070000│葡萄酒渣、粗酒石       │  13  │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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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141000│紫苜蓿粗粉及团粒       │  13  │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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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149000│芫菁甘蓝、饲料甜菜等其他植物饲│  13  │  免  │
│ │    │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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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依据】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操作程序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