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2]474号 2002年5月31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岩桂油产品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2]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岩桂油产品按照其生产原料及加工工艺,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当中的“其他林业产品”,应按农业产品的有关规定征免增值税。
博和汉商律师
国税函[2002]474号 2002年5月31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岩桂油产品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2]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岩桂油产品按照其生产原料及加工工艺,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当中的“其他林业产品”,应按农业产品的有关规定征免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