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白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3]44号 2003年2月27日

海关总署: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白银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决定精神,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税号见附件。
  请通知各海关遵照执行。
  附件:白银产品税则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