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饲料添加剂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署税发[2005]160号 2005年4月19日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明确进口饲料添加剂适用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现通知如下:
  一、进口饲料添加剂(包括归入海关税则第23章、29章等的饲料添加剂)一律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对进口蛋氨酸、赖氨酸、赖氨酸盐及其酯、苏氨酸等四种饲料添加剂仍应按《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饲料添加剂归类的通知》(署法[2000]374号)的有关规定归类和征收关税,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指饲料添加剂是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和药物饲料添加剂等。其中:
  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是指用于补充饲料营养成分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饲料级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非蛋白氮等。
  一般饲料添加剂,是指为保证或者改善饲料品质、提高饲料利用率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
  药物饲料添加剂,是指为预防、治疗动物疾病而掺入载体或者稀释剂的兽药的预混物,包括抗球虫药类、驱虫剂类、抑菌促生长类等。

  三、总署已经对通关系统中税号23099010“制成的饲料添加剂”的增值税税率参数进行了调整,请各关注意查收。
  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设定的参数征收税款的不予调整。各关应对当事人提出的相关问题作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