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部门、各退税企业:
财政部《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 号)(见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09年9月29日下发,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由于我办尚未收到正式文件,目前无法进行转发,为顺利执行该文件规定,先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待收到财政部正式文件后,我办再与省财政厅进行联合转发。
一、各地市财政初审部门在2009年9月30日前受理企业申报材料的,仍按照原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初审;2009年10月1日后受理的企业申报材料,按照《通知》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初审。
二、2009年10月1日以后申请退税的企业,申报资料中需增加以下内容: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全套含附表);2.相关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3.相关销售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所提供的票据上均按《通知》规定注明购进或销售的再生资源的具体种类,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三、《通知》对涉及金融机构结算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各初审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进行审核把关。
四、《通知》中关于“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和税务主管机关应当加强联系,及时就纳税人的征税和退税等情况进行沟通” 的规定中的税务主管机关是指退税企业所属税务机关。
五、各初审部门(除石家庄市范围内的财政部门)对已开具《收入退还书》后税款的退库情况应进行及时跟踪,并于每月终了后6日内向专员办上报《地市(县)财政局审批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返月报表》(见附件2),并附上《收入退还书》第五联;逾期不报的,应向专员办说明原因,无正当理由且未予纠正的,我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号)(略)
2.《地市(县)财政局审批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返月报表》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2:
地市(县)财政局审批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返月报表
( 年 月)
填报单位: 单位:元
退税企业 | 企业申请金额 | 专员办批复金额 | 财政实际开票日期 | 截止本月末是否已退库 | 金库实际退付金额 |
合计 |
1、本表由各财政初审部门于每月终了后按当月退税实际情况填列,并于次月6日前上报至专员办。报送时请先将此表传真至专员办,再将加盖公章后的正式表格邮寄至专员办。传真:0311-83052339;邮寄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91号 河北专员办一处;邮编:050081
2、随表附上所已办理退付的《收入退还书》第五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