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部门、各退税企业:

  财政部《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 号)(见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09年9月29日下发,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由于我办尚未收到正式文件,目前无法进行转发,为顺利执行该文件规定,先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待收到财政部正式文件后,我办再与省财政厅进行联合转发。

  一、各地市财政初审部门在2009年9月30日前受理企业申报材料的,仍按照原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初审;2009年10月1日后受理的企业申报材料,按照《通知》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初审。

  二、2009年10月1日以后申请退税的企业,申报资料中需增加以下内容: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全套含附表);2.相关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3.相关销售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所提供的票据上均按《通知》规定注明购进或销售的再生资源的具体种类,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三、《通知》对涉及金融机构结算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各初审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进行审核把关。

  四、《通知》中关于“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和税务主管机关应当加强联系,及时就纳税人的征税和退税等情况进行沟通” 的规定中的税务主管机关是指退税企业所属税务机关。

  五、各初审部门(除石家庄市范围内的财政部门)对已开具《收入退还书》后税款的退库情况应进行及时跟踪,并于每月终了后6日内向专员办上报《地市(县)财政局审批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返月报表》(见附件2),并附上《收入退还书》第五联;逾期不报的,应向专员办说明原因,无正当理由且未予纠正的,我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号)(略)

  2.《地市(县)财政局审批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返月报表》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2:
  地市(县)财政局审批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返月报表
  (     年   月)

  填报单位: 单位:元

退税企业企业申请金额专员办批复金额财政实际开票日期截止本月末是否已退库金库实际退付金额
      
      
      
      
      
      
      
      
      
合计     

  1、本表由各财政初审部门于每月终了后按当月退税实际情况填列,并于次月6日前上报至专员办。报送时请先将此表传真至专员办,再将加盖公章后的正式表格邮寄至专员办。传真:0311-83052339;邮寄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91号 河北专员办一处;邮编:050081
  2、随表附上所已办理退付的《收入退还书》第五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