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1〕107号)
北京、天津、内蒙古、大连、上海、江苏、安徽、厦门、湖北、深圳、重庆、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天津、内蒙古、大连、上海、江苏、安徽、厦门、湖北、深圳、重庆、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有关要求,解决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采购设备引起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决定对其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下称购进设备留抵税额)准予退还。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二、准予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的计算
企业当期购进设备进项税额大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的,当期准予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为期末留抵税额;企业当期购进设备进项税额小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的,当期准于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为当期购进设备进项税额。
当期购进设备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取得的按照现行规定允许在当期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限于2009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退还购进设备留抵税额的申请和审批
(一)企业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购进设备留抵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审核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其注明的设备名称与企业实际购进的设备是否一致,申请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是否正确。审核无误后,由县(区、市)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二)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转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企业首次申请退还购进设备留抵税额时,可将2009年以来形成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按照上述规定一次性申请退还。
四、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照现行增值税分享比例共同负担。
五、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名单
序号 | 项目企业 | 所在省市和区县 |
1 |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北京)有限公司 | 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 |
2 | 北京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
3 |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天津)有限公司 | 天津西青经济开发区 |
4 | 飞思卡尔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
5 | 鄂尔多斯市源盛光电有限责任公司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
6 | 英特尔半导体(大连)有限公司 |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
7 | 上海华虹NEC电子有限公司 | 上海市浦东新区 |
8 | 上海华力微电子有限公司 | 上海市浦东新区 |
9 | 上海集成电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 | 上海市浦东新区 |
10 | 上海先进半导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市徐汇区 |
11 | 台积电(中国)有限公司 | 上海市松江区 |
12 |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 | 上海市浦东新区 |
13 | 上海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 | 上海市浦东新区 |
14 | 日月光集成电路制造(中国)有限公司 | 上海市浦东新区 |
15 | 南京中电熊猫液晶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
16 | 和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 |
17 | 无锡华润上华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省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18 | 海力士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 | 江苏省无锡市出口加工区 |
19 | 友达光电(昆山)有限公司 | 江苏省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
20 | 苏州三星电子液晶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
21 | 智瑞达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
22 | 苏州日月新半导体有限公司 |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
23 | 合肥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安徽省合肥市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 |
24 | 合肥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安徽省合肥市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 |
25 | 厦门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 | 厦门火炬高新区 |
26 | 武汉新芯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 | 湖北省武汉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
27 | 乐金显示(中国)有限公司 | 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28 | 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 深圳市光明新区 |
29 | 渝德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 重庆市沙坪坝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