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5号)

 为统一政策,公平税负,现将肉桂油、桉油、香茅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肉桂油、桉油、香茅油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本公告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