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6日 署税发〔2011〕433号)
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天然气(包括液化天然气)按一定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为此,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为保证该项政策的顺利执行,现就执行中的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学习和政策研究
对进口天然气实施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扩大天然气进口,关乎国家整体能源战略,对保障我国长期持续、稳定安全的能源供给,实现能源供给多元化,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上述政策时间跨度长,返还比例计算复杂,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要求标准高,涉及项目和企业数量多,海关初审、复审工作量大、工作精度高。各关要高度重视返还工作,组织相关岗位进行研讨和培训,必要时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联系,切实做好返还工作。对执行中发现和反映出的问题,要及时上报总署。
二、关于进口液化天然气申报以及审核材料的要求
(一)国家准许的某一液化天然气项目下往往存在多家进口企业,海关应当分项目分企业接受税收返还申请材料,计算、核实《进口液化天然气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统计表》并报送财政部。
(二)相关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返税手续时,应将该企业在每个退税期间(3个月)内同一项目下规模内进口的所有液化天然气的税收返还申请材料报送海关,并随附加盖企业公章的涉及船次清单。海关应审核企业提交的该退税期间(3个月)内船次清单的完整性,如某船次退税资料未及时取得,海关不受理该期的退税资料。遇上述情况,经企业申请,可延迟退税资料上报时间。
(三)《进口液化天然气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统计表》中的数据(包括计算过程的中间数据)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其中,液化天然气热值数据应依据海关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热值的计量标准为标准压力、15℃.
三、关于进口管道天然气申报以及审核材料的要求
(一)进口管道天然气项目目前只有中亚-中国天然气管道项目,主要从乌鲁木齐关区进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署令第204号)第十一条规定,进口管道天然气应当采用定期申报方式。计算税款返还比例时,退税期间(3个月)的时间起止点以报关单上列示的“申报日期”为准。
(二)管道运输进口天然气为公式定价管理商品,企业滚动支付结汇。对于此类商品,为保证税款返还比例计算的准确性,结算价格未确定时,一般应收取税款担保,待结算价格确定后,海关以结算价格为基础开具税款缴款书征收税款。
(三)相关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返税手续时,应将该企业在每个退税期间(3个月)内同一项目下规模内进口的所有管道天然气的税收返还申请材料报送海关,并随附加盖企业公章的涉及批次清单。海关应审核企业提交的该退税期间(3个月)内批次清单的完整性,如某批次退税资料未及时取得,海关不受理该期的退税资料。遇上述情况,经企业申请,可延迟退税资料上报时间。
(四)《进口管道天然气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统计表》中的数据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包括计算过程的中间数据)。管道天然气的进口数量以海关认可的天然气交接计量站的计量结果为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