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5日 署税发〔2011〕297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对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等7家图书进出口公司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缩微平片、胶卷、地球资料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享受该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为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北京中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图书进出口公司。
上述图书进出口公司免税进口图书资料实行年度免税额度(进口金额额度)管理,年度免税额度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进口图书资料的年度免税额度仅限当年使用,不得跨年度使用或结转。2011年度免税额度已经审核确定,有关额度情况详见附件。
二、为了便于免税额度的管理,上述图书进出口公司在年度免税额度下发后,首先应向公司注册地直属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主管海关凭有关图书进出口公司减免税备案申请、海关总署下发的年度免税额度文件以及有关图书进出口公司上一年度免税进口图书资料的自查报告等材料办理相关减免税备案手续。
上述图书进出口公司在每次进口图书资料前,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对于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主管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并核减相应的免税额度。有关进口地海关验凭主管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对进口图书资料予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有关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纳入海关《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 ;征免性质为:进口科研教学用图书资料(简称:科教图书,代码:819) 。
三、由于在进口环节难以确定图书资料的最终用途,为加强对免税进口图书资料的管理,海关实行年终核查的管理办法。年度免税政策执行期结束后,上述图书进出口公司应结合核准的年度免税额度及其所代理进口的图书资料销售流向进行自查,并在下一年的2月28日前,将自查结果书面报告主管海关以备核查。
四、上述图书进出口公司在年度免税额度下发前进口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图书资料的,可以直接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待年度免税额度下发后,再按规定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由进口地海关凭主管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办理免税进口和退保结关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2011年度图书资料免征进口增值税额度
附件:
2011年度图书资料免征进口增值税额度
一、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及其子公司免税额度为14928万美元,其中:
(一)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14130万美元;
(二)中国图书进出口广州公司208万美元;
(三)中国图书进出口西安公司80万美元;
(四)中国图书进出口上海公司350万美元;
(五)中国图书进出口深圳公司110万美元;
(六)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大连有限公司50万美元。
二、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免税额度为500万美元。
三、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免税额度为8826万美元。
四、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免税额度为260万美元。
五、北京中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免税额度为6920万美元。
六、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免税额度为2500万美元。
七、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免税额度为1554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