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71号)
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地点迁移后仍继续经营,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可以继续保留以及尚未抵扣进项税额是否允许继续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二、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见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三、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发生的事项,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编号:XXX县(市、区)国税留抵税额转移通知XX号)
纳税人名称 | 工商执照登记号 | ||
纳税人识别号 | 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间 | 年 月 | |
迁出地最后一次增值税纳税申报所属期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批准取消税务登记时间 | 年 月 日 | ||
尚未抵扣的留抵进项税额 | 经审核,该纳税人从我局迁出时,有尚未抵扣的进项留抵税额合计(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元。 |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
税务所意见: (公章)年 月 日 | 货物和劳务税科意见: (公章)年 月 日 | 局长意见: (局章)年 月 日 |
注:1、本表由一般纳税人迁出地税务机关填写并盖章确认,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