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重点企业贷款贴息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银发〔2020〕46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实施特殊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9〕20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加快建设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坚持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运用贴息政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为临港新片区重点企业提供特色化、综合化金融服务方案,支持临港新片区打造世界级前沿产业集群。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重点企业是符合临港新片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企业的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及税收户管地应均在临港新片区,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条 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应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贷款期限原则上要求1年期(含)以上,并优先对3年期(含)以上贷款给予贴息。贷款原则上为临港新片区内银行及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 贷款贴息按每年单笔不高于200基点执行。单户企业每年贴息金额的上限原则上不超过该年企业贷款利息金额。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给予贴息。

第五条 贴息资金按年申领,企业应于每年6月30日前提交上年度发生的贷款利息的贴息申请。贷款包括企业自2019年8月起借入的、符合贴息政策要求的贷款。

第六条 对于部分重点企业,可采用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审核。

第七条 各承贷银行应加强对相关贷款申请、发放及贷后审查的监督管理,确保贷款使用合规。

第八条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企业贴息申请的受理、审核、资金拨付和事中事后监管。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市金融工作局共同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重点产业企业的中长期信贷支持。

第九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按照本意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