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森律师
- 税费优惠政策出台背景和意义
自2019年12月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在我国愈演愈烈,疫情自武汉开启,迅速波及全国各地,终致万众一心,全民战疫的局面。自疫情以来,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纷纷启动了疫情一级应急响应,全国人民在春节期间禁足在家,各地交通阻断,以邻为壑。经过两个月的战疫奋战,湖北地区业已解封,全国各地陆续进入复工复产的节奏。
长期的疫情对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长期的停工停业对大量中小微企业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同时,社会各界在抗击疫情的过程中展现了中华民族团结一致、无私奉献的精神。在严重的疫情面前,社会各界动员起来,医护人员奋战在第一线,企业和个人踊跃捐增钱款和医疗物资。大量的企业被组织起来生产和运输防疫保障物资,整个社会展现了高度的组织力和行动力。正是在此社会和经济背景下,我国政府陆续出来了一系列的疫情相关的税费优惠政策,相关政策的出台一方面是保障在疫情中作出奉献的疫情防治人员和公益捐赠者的利益,另一方面是为了缓解疫情对社会经济的冲击,防止企业出现破产解散、大量裁员等极端情况,保持社会和经济的稳定。
二、新冠肺炎疫情税费优惠政策梳理
本文对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的解读,有助于企业积极适用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增强企业竞争力,保障企业生存和发展,维护疫情中各利害相关方的权益,本次税费优惠政策层次丰富,涉及面广,优惠力度大,值得各方认真对待和努力争取。同时,积极实行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探索建立适合我国情况的公益捐赠机制,促进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有助于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达到更好的政策效果。
自新冠肺炎疫情以来,自2020年1月30日国税总局出台《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税总局【2020】19号)以来,至2020年2月29日近一个月期间,我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政府部门出台了以下主要的税费优惠政策:
以上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主要包括防护救治、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部分内容,主要政策有:
(一)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物资供应: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2.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3.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5.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三)鼓励公益捐赠
1.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2.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3.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四)支持复工复产
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2、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减免征企业社会保险。
3、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上述政策涉及六税、两费以及地方政府权限内可予以减免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企业社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六税指的是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
享受政策的对象包括: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护人员和防疫人员、享受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的疫情防控人员、接受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的单位员工、做出捐赠的企业和个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接受捐赠的合格受赠人、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境内注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企业社会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
税费优惠政策的截止时间:大部分政策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此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减征不超过5个月,大企业社会保险减征不超过3个月,中小微企业可免征3个月企业,湖北省参保单位可免征社会保险5个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底。
税费优惠政策的实施标的包括:参与疫情防治的医护人员、防疫人员和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免个人所得税)、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捐赠的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交增值税、企业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详细解读
在上述对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梳理后,笔者对本次税费优惠政策进行详细解读。
1、对于疫情防治和防控涉及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解读
本部分政策见于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主要内容为: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此处政策对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的规定,对于疫情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适用的地域是全国范围的,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标准,如地方政府规定超过上级政府规定的标准,也准予免税。考虑到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正在疫情防治前线,其单位也同样承担较重防治任务,为最大限度减轻医务人员、防疫工作者及其单位负担,对这些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及奖金,单位免于办理申报,仅需将支付人员名单及金额留存备查即可。
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则应按照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税。上述两者的适用标准有区别。
对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文中的单位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企业形式。适用的对象仅包括发放的实物,不适用现金。本文中的单位包括各类型的企业,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雇佣的人员。
2、鼓励捐赠税收政策解读
本部分政策见于《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对于该部分主要内容的解读如下:
(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企业和个人直接向特定承担疫情防治任务医院捐赠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该项政策的规定,对于企业和个人直接向特定承担疫情防治任务医院捐赠物资的情况,是因应本次疫情发展过程中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反映迟钝、社会反响较大,企业和个人纷纷选择直接向一线抗疫医院直接捐赠医疗防护物资的情况,因此适用直接捐赠的对象也仅限于实物捐赠。直接向特定医院捐赠,可全额抵扣所得税的范围仅限物品。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向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应要求开具捐赠票据在票据中注明相关疫情防控捐赠事项。该捐赠票据由企业妥善保管、自行留存。如要达到抵扣所得税的目的,现金只能通过合格第三方捐赠,实物可以直接向特定医院捐赠。
根据此前税法企业的企业公益捐赠所得扣除的规定,企业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次税费优惠政策是准予全额税前扣除,取消了扣除的比例限制,增加了政策优惠力度。
对于个人,之前的税法规定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0%,本次为可全额扣除,是有效降低个人所得税纳税额的一种办法,且新个人所得税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今年是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第一年。对该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个人应积极规划和享受。个人根据9号公告规定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时,应当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办理税前扣除。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三条(三)项: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因此,捐赠居民可以根据收入情况把捐赠支出用于对其有利的个人收入类别进行扣除,以便最大化自身的税收利益。
公益捐赠的企业和个人在如何进行选择捐赠税收利益最大化,应平衡考虑收益。
企业捐赠的优点:可以实现产品销售(实物捐赠)、变相广告、提升企业公众形象和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促进和当地政府和社区的关系。
缺点:无法直接享受个人收入的扣除,享受的优惠变成利润留存在企业里,将来分配时会征收所得税。
个人捐赠的优点:提升个人形象和社会名望,直接享受捐赠支出个人所得扣除,有效降低个人税收,避免重复征税。
缺点:一般采取现金捐赠形式,如捐赠实物,在实物采购环节会发生其他税费。
对于企业的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实施公益慈善捐赠的实体,以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此处是针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资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抗疫的情形,本属于增值税和消费税视同销售的情形,此处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其城建和教育附加等,免除了相关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因此类公益捐赠行为带来的税负,鼓励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积极进行实物捐赠,涵盖了本次疫情中公益捐赠中直接捐赠和间接通过公益性慈善组织捐赠两种情形。
(3)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规定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针对的是直接捐赠给受赠人,受赠人在《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中有严格限定,为:
①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癌症基金会。
③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出具证明有关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赠人条件的文件。
本次政策中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故如在海外购买防疫物资进口,应确保受赠人符合免税政策规定。
此外,本政策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3、对于物资供应税费优惠政策的解读
本部分政策见于《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规定中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只有在名单内企业,才可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本次政策没有500万元金额的限制,加大了优惠政策的力度。
注意事项:一是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二是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三类资料。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项政策的享受,企业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本项政策所指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本项优惠政策出台前,享受期末留抵退税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对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也有限制,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本次优惠政策没有以上限制条件,只要属于疫情防治重点保障物质生产企业,即可享受优惠政策,大大放开了优惠条件,加大了税费优惠力度。
(3)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交通公共运输服务、生活服务、限定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4、支持复工复产税费优惠政策的解读
本部分政策见于《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特指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延长亏损结转期限,使受疫情影响企业能充分利用以后的利润弥补亏损,降低税负,支持了企业克服应疫情造成的经营困难,增加了企业亏损弥补的可能性。
(2)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减免征企业社会保险。
①对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减征,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单位费率等援企政策的省可继续执行,也可按照本指导意见精神指导统筹地区调整政策。已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不得同时执行减半征收措施。
②对于企业社会保险的减免,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大中小微企业的判别标准应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判定。
(3)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自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所谓“小规模纳税人”,是相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
根据相关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本次对于所有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税率减免的方式,税收力度较大,大大减轻了小微企业的税负。
四、地方政府出台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企业扶持优惠政策
地方政府出台的疫情相关企业扶持优惠政策以上海为例,我们搜集了如下的企业扶持优惠政策:
1、2020年本市将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时间。从2020年起,将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7月1日)
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此部分政策系对企业企业保险的优惠政策,在地方政府的权限内,减轻企业负担,缓解企业困难。
2、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照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此项政策利用补贴的形式,有助于企业在疫情期间加强培训,弥补费用支出。
3、适当下调职工医保费率。根据医保基金收支状况,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2020年暂将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
此项政策是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的规定,对职工医疗保险费率给与了优惠。
4、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免征民航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对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生产指定的重点防疫物资,因生产成本高于实际售价而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市级财政给予全额补贴。企业已签订外销合同的外销重点防疫物资因政府征用转为内销的,企业不承担由此增加的税收负担。暂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和补贴文化事业建设费。
此项政策是对企业的相关费用进行减免或缓交,并对因疫情被政府征用造成的亏损和增加的税收负担,政府给与补贴或免除。
5、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减免租金。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房产或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项政策系在地方政府的权限内鼓励市场运营主体为承租户减租,或房产被应急征用的企业,准许对企业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免除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免于缴纳定额税款。
此项政策系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优惠政策,免除了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定额税款,减轻了该类个体工商户的负担。
五、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的征管规定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的征管规定主要见于《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第4号公告)、《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 》税总发〔2020〕14号,主要有:
1、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3、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4、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5、推广“非接触式”办税缴费
6、推行容缺办理。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
7、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疫情严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
8、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六、新冠肺炎疫情下企业和个人对税费优惠政策的应对
(一)对于个人来说,主要应注意以下方面:
1、参与疫情防控人员,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
2、接受单位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作为工资、薪金收入,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名义作出的慈善捐赠,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全额扣除的税收优惠,个人在作出慈善捐赠后,应注意申报和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避免税收利益流失。在作出大额慈善捐赠时,以确保实物捐赠的金额真实,对以不同主体进行捐赠进行规划,以确保最大限度享受税收优惠。
4、个体工商户积极享受免税政策。
(二)对于企业来说,主要应注意以下方面:
1、判别是否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和运输企业?判别是否产品和货物属于疫情防控重点针对企业的情况,规划和享受成本扣除和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的退还,申报和享受增值税的退税、免税待遇。
2、判别是否属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可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和大笔支出进行规划,以享受税收优惠。
3、判别是否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要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如有可申报和享受增值税的免税待遇。
4、可以针对企业捐赠的优惠税收政策,规划企业的慈善捐赠策略,以建立企业品牌,积极落实所得税申报,享受所得税抵扣优惠。进口防疫物资进行捐赠,应确保符合进口免税政策规定。
5、针对地方政府推出的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情况,积极适用相关的规定。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各类政府收费的减免、社保的减免和延迟缴纳、积极利用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
6、积极利用税收征收的便利化政策,如线上办理办税缴费,现场申报享受容缺办理。
7、因疫情影响,申报困难可以申请延期申报,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七、新冠肺炎疫情税费优惠政策总结和展望
1、本次税收政策针对性强
分别指向疫情医治、防疫和参与防控人员,保障了一线人员的切身权益。鼓励企业和个人捐赠,有利于形成公益捐赠的良性循环,支持抗疫重点物资的生产和运输,支持因疫情经营困难行业的企业发展 (扶危困)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减轻民生行业企业负担(济民生)生活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快递收派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
2、优惠力度大
涵盖所得税的全额扣除、增值税、消费税以及相应附加的全部免除、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的全额退还、亏损结转年限时间长。
3、重点突出
集中惠及疫情影响较大、关系密切的人群和行业、重点地区和之外地区的区别对待
4、出台时间短,应急成分大
政策出台较短,因应疫情形势,难以覆盖方方面面,相关政策还有待后续发展和完善。
(二)新冠肺炎疫情税费优惠政策展望
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之后,我们对相关的疫情税费优惠政策有以下后续发展并作一展望:
1、随着疫情发展,后续税收政策将会继续完善和更新。
2、有可能针对重点地区继续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3、将会培育和完善慈善捐赠相应的税收优惠机制和政策。
4、完善对防疫和应急医疗行业的税收优惠机制。
5、推广和深化对其他受疫情影响行业和个人的税收优惠
6、在经济下行的情况下,出台更大力度的减税降费行动。
7、税收征管力度将持续加大。政府支出增加,税费减免力度大,必然会带来税收征管力度的加大,尤其是个人税收征管(高收入人群)。
8、进一步深化税收法治,保障纳税人权益,形成通畅的税收争议解决机制。
9、提升税务服务水平,提高纳税人满意度。
八、结语
在春暖花开的时节,我们的国家刚刚经历了一场惊心动魄的战疫,无数的抗疫英雄和他们的动人事迹发生在神州大地。在这个冬天里,我们见证了团结的力量,我们见证了社会动员的力量,更见证了坚守生命的力量。经历疫情,我们认识到加强建设社会治理能力的急迫性,经历经济和社会的停摆,我们认识到扶持企业和个人发展的紧迫性。没有哪一个春天不会到来,我们解读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税费优惠政策,愿贡献身为法律人的一份微薄之力,助力更多的企业和个人走出疫情的阴霾,走向更加美好的明天。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