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履约保证金不等同于违约金
【裁判要旨】
履约保证金与违约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不能简单等同。履约保证金的性质是否具有补偿性、惩罚性,应根据具体案情和合同约定来确定。
2.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
涉 外保证合同纠纷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未经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债务人破产,不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主 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
3.应收账款质押不具有优先于保证的受偿权
【裁判要旨】
应收账款不是物权法中的物,应收账款质押也不是物的担保,因此,应收账款质押并不具有优先于保证的优先受偿权。
4.法院调解应坚持受案范围原则和协议可履行原则
【裁判要旨】
(1). 法院调解应坚持法院受案范围原则。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内的案件,人民法院无权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能以出具法院调解书的形式结案。对人 民法院出具法院调解书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撤销该调解书。当事人主动撤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准许撤诉;当事人坚持不撤诉的,人民法 院再审应裁定驳回起诉。
(2).法院调解应坚持调解协议可履行原则。没有可履行现实性和可能性的调解协议,因不能达到解决纠纷的根本目的,因而实现不了法院调 解制度定纷止争的价值功能。没有可履行现实性和可能性的调解协议,法院审查应不予确认;已经确认的,应当再审予以撤销,继续对原案进行审理并作出相应的裁 判。
5.定作人选任承揽人不当应担责
自带车辆为工程承包人装卸土方过程中致人损害的,致害人与该承包人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定作方存在选任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买受人对出卖人不开发票行为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裁判要旨】
在买卖合同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中,出卖人开具发票的义务系合同的从给付义务,由于该义务与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不能形成相应的对价、牵连关系,买受人对出卖人不开具发票的行为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7.保险额可以双方对保险价值的约定而确定
【裁判要旨】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保险价值作出约定时,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8.货运合同中的托运人告知义务及赔偿限额条款
【裁判要旨】
在货运合同法律关系当中,托运人负有详细、完整地告知承运人有关货物信息的义务。因托运人未尽告知义务所致的承运人不能预知的货物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9.经营活动中个人行为和职务行为的区分
【裁判要旨】
对于一些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其在经营活动中的某些行为究竟是个人行为还是代表单位的职务行为,不能仅仅依靠某一单个证据,只有结合全案的事实和证据,才能作出准确的定性。
10.保险公司不严格履行说明义务应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
投 保人、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的告知,是订立合同的基础。保险人在订立 保险合同时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合同条款作出说明,使投保人正确理解合同内容,自愿投保。如果富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保险公司违反说明义务这一先合同 义务,则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应该承担赔偿责任。